(十三)购房条件。申请购房人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市区城镇常住户口3年以上;2.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3.家庭月收入低于1200元。
(十四)购房程序:1.申请。申请人在公布的申请购买期限内向市建设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户口簿、身份证;由工作单位或者社区居委会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有合法的房屋租赁证明。月收入证明,由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出具或者提供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失业证明。2.受理。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建设委员会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3.审查。市建设委员会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4.公示。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公示期为15天。5.办理手续。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建设委员会出具审核意见书。
(十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经市建设委员会核准后,由市房管局发放预(销)售许可证,开发建设单位方可向批准对象进行预(销)售。
(十六)经济适用住房预(销)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预(销)售公告。市建设委员会将全部房源信息通过媒体进行预(销)售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房源位置、数量、基准价格、开发建设单位、销售方式、售房时间等。2.入围排序。市建设委员会根据房源数量与申请数量的比例排序确定入围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天。凡具备购房条件的无房户、危房户、社会优抚对象和省级以上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可以优先选房。其他人员应按顺序选房,选房顺序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排序及公开摇号应当在市监察局、公证机构及入围市民代表监督下进行,并依法公证。3.入围公告。市建设委员会将入围申请人名单及选房顺序在媒体上公告。4.公开选房。由开发建设单位制定并公布选房方案。申请人按公告的选房顺序到开发建设单位购买。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四、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
(十七)市房管局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时,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加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和房屋的价格。
(十八)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土地分割登记手续时,其《国有土地使用证》应加盖“经济适用住房”字样。个人在取得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证满5年后预出售时,应首先向国土资源局缴纳土地出让金,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方可按市场价上市交易,缴纳标准按相关政策执行,缴纳款项上缴市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