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经济适用住房规划设计应严格按国家规定,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
(六)严格执行国家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的优惠政策。1.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2.按照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有关规定,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一律免收;3.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七)建立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场运作机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严格按照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确保招投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八)市建设委员会要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核准意见和年度用地计划、开发地块、建设面积、规划条件、建设标准、土地费用等信息编制建设预算,经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后,及时委托具有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编制经济适用住房的招标文件,要通过有形建筑市场确定开发建设单位。
项目法人招标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市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物价等部门和有关专家共同组成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招标委员会,具体负责评标并确定中标人,市监察局要依法实施全程监督。
(九)参加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招投标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具有三级以上资质、相应的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市建设委员会应当将参加招投标的开发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中标结果及时向社会进行公示。
(十)开发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建设工程技术规范,确保经济适用住房的工程质量。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及开发建设单位要依法承担质量保证责任。市建设委员会要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经济适用住房竣工后,市建设委员会应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进行验收,并编制竣工决算,未经验收或验收确认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十一)经济适用住房的物业管理工作,应坚持建管分离的原则。要及时成立业主委员会,并以招投标方式确定物业管理企业,提高对经济适用住房的物业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三、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确立和分配
(十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应当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的规定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确定后,市物价管理办公室要及时向社会公示。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中,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布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