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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
(许政[2007]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许昌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许昌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意见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

  (一)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要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二)科学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发展规划,是落实国家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重要保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建设、国土资源、规划和房管等部门在充分做好市场分析和市场预测的基础上,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科学编制经济适用住房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批准后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及时会同建设、国土资源、规划和房管部门编制经济适用住房的年度建设计划、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并报省有关部门批准后下达执行,各有关部门要作为当年工作责任目标按期完成。

  (三)市规划局要根据年度用地计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及时做好经济适用住房规划用地的选址,并编制详细规划,报市城市规划建设委员会审批。市国土资源局要依据当年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用地供应计划。

  (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审批。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下达后,市建设委员会应根据年度建设计划和规划以及国土资源、环保部门的意见,及时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立项申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及时予以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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