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慈善募捐机制。政府要推动发展多元化的募捐主体市场,要建立和完善社会捐赠的体制、机制,进一步加强社会参与的力度。慈善募捐必须由政府批准成立的慈善公益组织开展,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任何渠道和形式自行发动、组织和接受社会捐赠。全市性大型慈善募捐活动,要依法履行申请、批准程序。要鼓励民间慈善组织建立统一的慈善筹款机构进行善款募集,要积极探索慈善筹款机构和执行机构合理分工、相互依托的运作机制。对分散的中小型慈善公益组织和基金会的善款,可通过委托的方式,由市和区县政府指定业绩好、信誉高的慈善公益组织集中托管。要逐步探索建立各慈善公益组织联合募捐的形式和载体,开展社会广泛参与的“党员献爱心”“慈善公益周”、“联合爱心捐”等募捐活动。
四、加强规范化管理,保障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慈善事业的指导,从政策、资金、人力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市和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将发展慈善事业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保证慈善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进行。市和区县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要将开展慈善工作列入协调和议事日程,解决慈善事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统筹安排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项目。宣传、发展改革、农村工作、精神文明、法制、公安、财政、税务、民政、劳动保障、统计、卫生、教育、体育、建设、司法、审计、监察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共同做好发展首都慈善事业相关工作。
(二)进一步健全管理体制。各有关部门和慈善公益组织要加强沟通协作,积极探索行业自律机制,通过建立行业联合组织,制定慈善公益行业规范,增强 “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携手发展、共建慈善”的行业意识;要加强慈善公益组织的合作,综合调配慈善公益资源,提高慈善公益组织救助和服务的实际效能。慈善公益组织要将提高社会效益作为行业第一准则,健全以组织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人员、财务、项目、信息等管理,提高慈善公益组织的社会公信力,扩大社会影响力。要加大对慈善公益组织的监督力度,逐步健全完善慈善行业评估和失信惩罚制度,依法对慈善公益组织实施有效监管。各级政府应当委托评估事务所、社会调查机构或组织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定期对慈善公益组织开展的社会互助活动进行效益鉴定与评估,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社会捐助工作和慈善公益机构的组织管理。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捐赠资金的监管,有效促进资金募集合法、运作安全。各慈善公益组织要将善款募集和使用情况报告业务主管部门,定期在指定媒体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