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实行分级分行业管理。市级负责市区所有应征收行业和全市采矿业的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县(市)负责辖区内除采矿业以外所有应征行业的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采矿业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后,统一解缴市财政专户,市财政与县(市)财政按5:5比例分成,年终结算。
2.价格调节基金实行直征和代征并行的征收方式。市级管理的价格调节基金(含魏都区、经济开发区、东城区),1-9项全部委托市地方税务部门代征,第10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征收。
3.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税务部门代征的价格调节基金随税计征,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人应在申报纳税的同时自行申报缴纳价格调节基金。代征单位每月25日前将所征价格调节基金解缴财政专户。
二、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一)价格调节基金纳入政府非税收入进行管理。在市财政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存储利息转入基金专户,当年结余转入下年滚动使用。征收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加盖“许昌市价格调节基金代征单位专用章”,其他票据被征单位有权拒付。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程序收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减免、截留、坐支或挪用。
(二)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实行季报制度和年度审计制度。市价格调节基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将基金征收、使用和结存情况报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市发展改革、财政、价格、监察、审计等部门按职能分工对价格调节基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每年对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缴纳、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年度审计。
(三)价格调节基金要足额征收。市地方税务部门要积极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代征工作,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足额征收。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稽查工作,对违反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拒缴、欠缴、逾期不缴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必要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人员要依法行政,照章办事。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所在单位或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