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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
(许政[2007]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关于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加强和改善价格调控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搞好全省价格调节基金工作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06〕5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和使用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

  (一)征收范围和标准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对象主要是,高消费和娱乐享受型消费行业、高利润行业、垄断性行业、保护类资源开发和产业政策限制类产业,主要涉及住宿、餐饮、娱乐、广告、房地产开发、电信、烟草、采矿等企业,以及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的行业等。具体征收范围和标准如下:

  1.住宿业按经营收入的1.5%计征。

  2.餐饮业按营业收入的0.5%计征。

  3.服务业(美容美发、保健服务、洗浴、照像、休闲健身、文化娱乐业以及中介等)按营业收入的1%计征。

  4.房屋出租(含市场、商场内门面、柜台租赁)按租金收入的1%计征。

  5.广告业按广告收入的0.5%计征。

  6.电力、电信、广播电视传输服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按营业收入的0.1%计征。

  7.采矿业(包括煤炭、铁矿石、铝土矿等)按资源回采率的高低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回采率在65%以上的企业每销售1吨征收1元;回采率在55%-65%的企业每销售1吨征收10元;回采率在45%-55%的企业每销售1吨征收20元;回采率在45%以下的企业每销售1吨征收30元。我市现已开征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按此标准执行。

  8.烟草生产企业按纳税额的0.35%计征,卷烟批发企业按营业收入的0.15%计征。

  9.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工程造价的0.1%计征。

  10.为了安全、环保或保护、节约资源等目的对特殊产品和行业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以及根据需要在水、电、气、热力等某些特定商品定调价时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按调价总额的2%(一年计算)一次性征收。

  (二)征收的权限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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