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通告
(汕府〔2007〕106号)
为确保220千伏华能汕头电厂至月浦站电缆线路(以下简称线路)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打击干扰、阻挠、破坏工程建设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汕头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为线路保护区(具体范围以电力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界桩标志为准)。
二、在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擅自移动或破坏界桩及标志;
(二)新建、改建、扩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取土、使用机械掘土、堆放杂物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四)在电缆管道内埋设其他管道;
(五)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三、在线路工程建设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 侵占、挪用线路工程建设材料、设备;
(二)阻挠施工单位拆除废旧电力设施;
(三)干扰、阻挠、破坏线路工程建设。
四、线路工程施工范围内涉及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的拆迁补偿及青苗的补偿,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凡违反本通告,在线路工程施工范围内抢建、扩建、叠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抢种的作物,均不列入补偿范围。
五、线路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共同负起责任,支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坚决制止干扰、阻挠、破坏工程建设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