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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2007至2008年度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社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失效]

  3、汕头市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

  鉴于我市的医疗保险政策正在调整,在新政策出台之前,我市的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与上年度相同,具体为:

  个人缴费以本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为缴费基数。参保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超过我市200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12元的300%的,以我市200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即3636元为缴费基数;低于我市200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以我市200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12元为缴费基数。

  单位缴费按所属缴费个人当月缴费基数的总额计算缴纳医疗保险费。

  缴费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当月平均缴费基数计算缴纳每位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

  4、按照《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含合同制职工、临时工)缴纳失业保险费基数:

  个人缴费以本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为缴费基数。

  单位缴费按所属参保个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为缴费基数。

  5、按照市劳动保障、人事、民政、财政四部门《转发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劳社[2006]44号)规定参加我市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

  单位缴费按所属参保个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总额为缴费基数。

  二、缴费比例

  1、全市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和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具体是:

  (1)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按16%、个人缴费按8%计征;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20%计征;

  (2)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按2%、个人缴费按1%计征;

  (3)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按0.5%计征;

  (4)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按0.5%计征;

  (5)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按7%、个人缴费按2%计征(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2、全市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人员缴费比例具体是:

  (1)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按8%计征;

  (2)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按7%、个人缴费按2%计征(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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