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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2007至2008年度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社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汕头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4月5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5日)宣布失效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2007至2008年度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社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汕府〔2007〕10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259号令)、《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社会保险待遇标准调整如下:

  一、缴费基数

  1、汕头市企业职工(含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职工和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合同制职工、临时工,下同)的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个人缴费以本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为缴费基数。参保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182元的30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即6546元为缴费基数;低于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580元的60%的(含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为零,下同),以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948元为缴费基数。

  单位缴费按所属缴费个人当月缴费基数的总额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由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根据其收入状况在省规定的缴费工资下限(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948元)至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即6546元之间选择。

  2、汕头市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含合同制职工、临时工,下同)个人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

  个人缴费以本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为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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