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汕头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指标解释
一、几个基本概念
服务业--细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流通部门,包括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商业、饮食业、物资供销和仓储业;第二层次是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部门,包括金融、保险业,地质勘查业,房地产、公用事业,居民服务业,咨询服务业和综合技术服务业,农、林、牧、渔、水利服务业和水利业,公路、内河航道养护业等;第三层次是为提高科学文化水平和居民素质服务的部门,包括教育、文化、广播电视、科学研究、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事业等;第四层次是为社会公共需要服务的部门,包括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军队和警察等。
本指标体系中服务业包括第一产业中的农林牧渔服务业和全部的第三产业。
现代服务业--是依托现代化的新技术、新业态和新服务方式,创造需求、引导消费,向社会提供高附加值、高层次、知识型的生产服务和生活服务,主要涉及四大类:①基础服务,包括通讯和信息服务;②生产和市场服务,包括金融、物流配送、科技开发、科技中介、电子商务、农业技术服务以及法律中介和咨询专业服务;③个人现代消费服务,包括教育、医疗保健、文化传媒等;④公共服务,包括政府公共管理服务、基础教育、公共卫生、医疗及公益性信息服务等。
服务业增加值--属于服务业行业的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通常指一年)生产经营活动的社会最终成果,即常住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和固定资产的转移价值。增加值可以按生产法计算,也可以按收入法计算。按生产法计算增加值等于总产出扣除中间投入后的余额;按收入法计算增加值等于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之和。
现代服务业增加值--鉴于现代服务业所涵盖的行业多,计算较为复杂,现成核算难于满足需要,为方便核算,全市统一采取倒推法计算现代服务业增加值,即服务业增加值扣除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四大门类增加值。
二、规模与发展
1、服务业增加值增长速度。
服务业增加值增长速度(%)=(报告期服务业增加值-基期服务业增加值)/基期服务业增加值×100 %
以现行价格计算增加值的增长速度,是名义增长速度,其中包含了价格因素的变化;以可比价格计算的增加值增长速度,剔除了价格因素的变化,是实际的增长速度,或称可比价格增长速度。本指标体系中服务业增加值增长速度是指可比价格增长速度。
2、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
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服务业增加值/地区生产总值×100%
3、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增长幅度。
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增长幅度=报告期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基期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指标值以百分点表示。
4、人均服务业增加值。
人均服务业增加值(元)=服务业增加值/年平均常住人口
三、质量与效益
5、服务业劳动生产率。
服务业劳动生产率(万元/人)=服务业增加值/服务业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
6、服务业税收增长速度。
服务业税收增长速度(%)=(报告期服务业税收收入-基期服务业税收收入)/基期服务业税收收入×100 %
7、服务业税收占全部税收比重。
服务业税收占全部税收比重(%)=服务业税收/全部税收×100%
8、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比重。
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比重(%)=服务业从业人员/全社会从业人员×100 %
9、现代服务业增加值占服务业增加值比重。
现代服务业增加值占服务业增加值比重(%)=现代服务业增加值/服务业增加值×100 %
四、结构与协调
10、文教、卫生、科学事业费占财政支出比重。
文教、卫生、科学事业费占财政支出比重(%)=文教、卫生、科学事业费支出/财政总支出×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