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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2007修订)

  第三十四条 临震预报发布后,省人民政府可以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并指明临震应急期的起止时间。临震应急期一般为10日,必要时可以延长10日。预报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震应急预案,统一部署和领导临震应急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临震应急工作,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做好以人员紧急疏散、重要设施保护和危险品管理等为主要内容的地震应急工作。

  第三十五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由地震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指挥和协调震后应急工作。地震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本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震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震情和灾情。

  第三十六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由省人民政府宣布灾区进入应急期,震后应急期一般为10日,必要时可以延长20日。应急工作结束后,由省人民政府宣布应急期结束。

  第三十七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现场地震监测预报,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地震有关参数,并对地震趋势作出判断。

  地震灾害发生后,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现场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调查、评估,灾情调查结果应当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地震灾情及评估结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对外公告。

  地震对工程建筑造成破坏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建设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性能鉴定。

第五章 灾后恢复与重建

  第三十八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组织灾后恢复与重建工作,应当及时组织各方力量,抢救人员,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妥善安置灾区人民生活;加强医疗救援和防疫防病工作;尽快修复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和水利等关系民生的重点工程;对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三十九条 地震灾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当地人民政府地震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调度,自觉维护社会秩序,积极参加救灾与重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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