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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2007修订)


  各级人民政府对于农村民居等建筑,应当采取建设示范点、免费提供设计图纸等扶持措施,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引导村民采取必要的抗震设防措施,逐步提高农村民居的抗震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和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对农村民居防震保安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二十九条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根据震情和震害预测结果,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和阶段性目标,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宣传、地震、教育、科技、农业、建设、卫生等有关部门及有关社会团体,共同做好防震减灾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防震减灾知识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增强学生对震害的自我防护能力。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专业人员的培训,提高抢险救灾能力。

  每年7月28日为本省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活动日。

第四章 地震应急救援

  第三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省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并报省应急委员会和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参照上级政府地震应急预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县级地震应急预案应当同时报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应急预案的动态管理,根据情况变化适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本省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较大、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分别由发生地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

  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省级地震紧急救援队伍,加强培训和演练,提高救援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灾情速报系统、应急救灾基础数据库系统建设,规划设置必需的应急疏散通道和避险场所,保证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有序和高效地开展。

  设区的市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区志愿者队伍建设,开展地震应急知识培训和技能演练,适时组织地震应急演习,提高地震应急响应和救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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