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单机300兆瓦以上或者规划容量800兆瓦以上的火力发电厂;
3.单机容量100兆瓦或者总装机容量300兆瓦以上的水力发电厂;
4.枢纽变电所和500千伏以上变电站(所)、500千伏以上线路大跨越塔;
5.抽水蓄能电站;
6.大型工矿企业的自备电厂。
(三)广播电视、通信与信息工程
1.省、设区的市广播电视中心主体工程、高度在100米以上或者总发射功率大于200千瓦的广播电视发射塔;
2.通信枢纽工程、本地网汇接局、应急通信指挥用房和金融、证券、保险、铁路、民航、电力、海关、税务等重要信息系统工程。
(四)工业与民用建筑、公共设施
1.大型的矿山、化工、石化、钢铁、有色金属等工程;
2.省、设区的市领导机关办公楼;
3.100米以上高层建筑工程或者平面和竖向的结构均不规则的建筑工程;
4.1200座以上大型影剧院、6000座以上体育馆、大型体育场、2.5万平方米以上会展中心和商场、1万平方米以上教学楼;
5.省级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展览馆、图书馆;
6.省、设区的市级急救中心、中心血站和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
7.500张以上床位的综合性医院或者专科医院的住院楼、门诊楼;
8.规划人口50万以上城市各类救灾应急指挥中心、邮政枢纽;
9.城市日供水10万吨以上和日污水处理20万吨以上的主体工程;
10.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大型建(构)筑物。
(五)特殊工程
核电站、核反应堆、核供热装置及核废料处理工程。
(六)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
1.重要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生产和仓储设施工程;
2.研究、生产和存放传染性生物制品和细菌与病毒的设施工程;
3.3万立方米以上的贮油工程,气态5万立方米以上、液态1000立方米以上的贮气工程,大型长线输油、输气管道输送设施工程;
4.10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型水库和Ⅰ级挡水坝;
5.大中型化工工程;
6.大Ⅱ型尾矿坝。
(七)其他工程
1.位于地震动参数0.05g以上区划分界线5000米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
2.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边远地区的建设工程;
3.位于复杂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城市、长距离生命线工程及新建开发区的建设工程。
第二十四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取得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并按照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