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市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地震地质构造环境。建设工程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有活动断层通过的城市和经济开发区,应当开展活动断层探测,为科学规划提供依据。
第二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地震动参数0.05g以上的地区,一般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地震动参数低于0.05g的地区,在经济许可的条件下,一般建设工程也应当采取必要的抗震措施。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二十一条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和省级立项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级立项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实施抗震设防审批。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把抗震设防要求作为项目可行性论证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工程设计和施工许可的必备内容。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论证时,应当向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申请,取得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关于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审定意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地震安全性评价内容的,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审批。
一般建设工程,在进行项目报批或者工程设计时,有关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征求本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对该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下列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一)交通工程
1.多孔跨径总长大于1000米或者单孔跨径大于150米公路、铁路干线的桥梁,长度大于1000米的隧道,城市道路上的大跨度桥、高架桥、地下铁道、地下公路、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工程;
2.铁路、公路干线上的大中城市火车站与铁路枢纽工程、一级汽车客运站;
3.新建、扩建民用航空机场,5000吨级以上港口工程。
(二)能源工程
1.省、设区的市电力调度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