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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2007修订)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的监督管理,接受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对地震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在防震减灾工作中,主要负责将防震减灾的有关工作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责权划分的原则,保障必要经费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在防震减灾工作中,主要负责城乡建设以及工业与民用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的抗震设计规范实施,抗震设计和施工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防震减灾工作中,主要负责地震灾害发生后灾民的基本生活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的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负责专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实施和施工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强公民防震减灾意识,鼓励和支持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积极参与国内、国际合作交流,推广先进科技成果,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妨碍、破坏防震减灾工作的行为有制止和举报的权利,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

第二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监测设施建设、群测群防网络体系建设和专业队伍建设,依靠科学技术进步不断提高地震监测预报水平。

  第十一条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地震活动趋势,提出确定和调整省级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地震监测工作,制定短期与临震预报方案,建立震情跟踪会商制度,提高地震监测预报能力。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对地震活动与地震前兆信息的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和对可能发生的地震地点、时间和震级的预测。

  一次齐发爆破用药相当于4吨TNT(梯恩梯)炸药能量以上爆破作业,公安部门应当在办理审批手续后,及时告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并提前3日向社会发布信息。

  第十三条 地震监测台网建设,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全省地震监测台网,由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和市、县地震监测台网组成,其建设、运行所需资金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由省人民政府和地震监测台网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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