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2007修订)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的决定(2011)(发布日期:2011年4月2日,实施日期:2011年4月2日)修改

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
(2000年6月24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29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 2007年3月29日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7号公布 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灾后恢复重建等(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和有重点的全面防御的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工作体系。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本地区实际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和计划,将防震减灾相关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经费投入总体水平应当随着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领导机构,负责领导、协调各有关部门防震减灾工作,其日常工作由省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承担。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立防震减灾工作领导机构,其日常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领导机构,在地震灾害发生后,转为本级地震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

  第六条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在防震减灾工作中,主要负责地震行业管理,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并具体组织编制和实施省防震减灾规划、计划和省地震监测预报方案。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