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缴费办法和资金来源。各地要根据本地的经济和医疗消费水平,合理确定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符合上述政府资助条件的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所在统筹地区2006年参保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支出为基数,一次性计算10年,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医疗保险基金承担。其中对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含恩平市),原则上由省财政负担25%,市、县财政负担25%,统筹地区医疗保险基金负担50%。10年后的医疗费用支出,通过扩大覆盖面和发挥各地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的调剂保障功能解决。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在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含恩平市)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当地医疗保险统筹且市、县财政补助资金安排到位后,再安排下拨。
四、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
1.稳步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不断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2007年,采用普遍调整与政策倾斜调整、定额调整与缴费年限补贴相结合的办法,适当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重点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以及80周岁以上人员予以倾斜。通过调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人均增加120元左右、月人均基本养老金达到1000元以上(其中欠发达地区不低于450元),保证广大企业退休人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2.逐步完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按照普遍调整与政策倾斜调整相结合的原则,参照在岗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指数的变动情况,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逐步缩小不同地区和不同人员之间的养老金差距。2008年至2010年,连续三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提高幅度高于前三年的水平。
3.多渠道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总体水平。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工作,进一步完善各项政策和工作机制,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的缺口,各级财政要及时调整支出结构,加以弥补。加快企业年金制度建设,大力发展商业保险,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着力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总体水平。
五、解决农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问题
1.逐步提高农垦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从2007年7月起,农垦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照全省统一政策和标准实施调整,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逐步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