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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


  4.缴费方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各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用人单位应对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补助。一次性领取征地补偿金的被征地农民,可以参保当年缴费标准为基数,一次性预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若干年,并享受相应年限的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年限期满后,继续按期缴费参保。大中专及技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缴费,其他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全员缴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及其利息免征税、费。

  5.财政支持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财政对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支持机制。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由财政按人均每年不低于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省财政对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含恩平市)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实际参保人数人均每年35元标准给予补助,所在市、县、乡镇(街道)三级财政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5元给予补助。对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家庭成员和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参保所需的家庭缴费部分,由当地社会医疗救助基金承担。

  6.管理服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劳动保障部门或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管理。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管理服务体系,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率。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结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实际,进一步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管理资源。根据医疗保险事业发展的需要,切实加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机构和队伍建设。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具体办理辖区内居民参保资格认证、协助参保登记和业务咨询工作。利用银行、邮政储蓄等社会窗口,委托办理缴费手续。

  三、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问题

  1.参保对象。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指我省关闭、破产、解散的国有和县级以上集体企业的退休人员。各地应于2007年底前将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对不同时期困难企业退休人员,采取分类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

  2.参保方式。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筹资确有困难的地区,可通过建立保障门诊特定病种和住院为主的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办法,不建个人账户,优先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住院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

  3.分类纳入。一是对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前困难企业移交社会管理的退休人员,凡已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长期养老金,并在本意见下发之日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政府给予资助,在2007年底前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二是对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后至2006年12月31日困难企业移交社会管理的退休人员,凡已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长期养老金并在本意见下发之日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原则上从企业资产变现中解决,企业资产变现不足的,由企业主管部门统筹解决;企业主管部门统筹确有困难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符合条件的由政府给予资助,帮助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三是对2006年12月31日以后破产、关闭、解散的企业,按照《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意见》(粤办发〔2006〕26号)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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