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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7年9月3日)


  为落实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坚持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着力完善民生保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解决社会保障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保障制度

  1.保障对象。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包括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和城市规划区外被征地农民,即在城市规划区内(含县城、镇政府所在地)因征地失去二分之一以上农用地的人员;在城市规划区外经依法批准征收或征用土地后,被征地农户人均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市、区)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的三分之一的人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具体名单,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由村委会报镇(乡)人民政府,核准并公告7天后,报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2.保障原则。坚持缴费及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扶持相结合;权利和义务相统一;低起点、广覆盖、多层次;农村社会保险制度与城镇社会保险制度双轨运行、逐步并轨;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完全积累个人账户模式,实行统账结合模式的地区,应逐步向个人账户模式过渡;按不同年龄段分别实行培训就业保障、养老保险和福利保障等多种保障方式。

  3.保障方式。对16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的被征地农民,采取培训就业保障方式为主。对年满35周岁以上、59周岁以下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应当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补助保障范围,对其实行“老年生活津贴”的养老补助政策,按月发放,直至终老。

  4.保障资金。按照政府、集体、个人三方合理负担原则筹集费用,个人按一定比例缴纳,其余部分由集体经济缴纳和当地政府补助。其中,个人领取的征地安置补偿费、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分配收益、集体经济股权分红等应优先用于缴纳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部分,以上收入不足以抵缴的,也可以用个人的其他收入缴纳。集体承担部分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从征地补偿和规定比例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或集体资产经营收益中列支。政府补助部分,可以从当地政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安排。发放“老年生活津贴”所需资金,从依法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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