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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局、重庆市工商局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


  (三)对暂时不符合法定条件,暂无法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要耐心予以解释,取得农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四)对虽然符合法定条件,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暂时还不愿意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要通过做好宣传工作和典型示范等办法,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依法登记。

  二、坚持改革创新,切实做好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

  各级工商部门要本着立足于统筹城乡发展、方便广大农民的原则,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注册工作。各地工商部门要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服务窗口和“绿色通道”,免费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提供申请、受理、审核一站式服务,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对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对规模较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各级登记机关可以提供预约和上门服务。同时,本着“先行先试”的改革思想,允许农民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三、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做好相关辅导工作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和工商部门应积极主动地依法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前期的相关工作,认真做好调研,对在登记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应认真予以梳理,适时提出规范指导意见。一是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指导。按照法律要求,对新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设立程序、关键环节和具体组织等给予全程指导,帮助农民迅速有效地组建专业合作社。二是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完善工作。要按照法律规定和农业部示范章程的要求,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定和完善章程,确保章程符合法律规范和成员共同利益。三是帮助准备登记必须的相关文件。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主动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准备登记申请书、设立大会纪要、章程、身份证明和住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并帮助对文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进行把关,确保符合登记规定的各项条件。四是协助做好规范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规范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农业主管部门要主动配合工商部门,指导其提供相关登记材料,保证各项工作的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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