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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局、重庆市工商局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农业局、重庆市工商局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
(渝农发〔2007〕544号)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局、工商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已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也发布实施,为贯彻实施好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法规,指导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做好登记注册和建章立制等工作,更好地鼓励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高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水平,提高农业和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推进城乡统筹试验区改革。现就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分类指导,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登记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和工商部门,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分类指导,把辅导咨询与合作社登记及规范运转结合起来,做好法律实施的衔接工作。

  (一)对新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积极做好前期的辅导咨询,指导帮助做好章程、内部各项规章制度的修订完善等有关工作。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施行前已采用公司等组织形式在工商部门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且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调整范围的,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和工商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宣传动员,指导并督促相关合作组织在2008年6月30日前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行规范。规范登记一般以“注销--新设立”方式为宜,但对原企业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且更换该项许可确有困难的,也可以适用变更登记程序。对自愿保留公司等原有组织形式,不再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应及时告知其名称不得再含有“专业合作社”字样,应当及时到工商部门办理名称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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