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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推进社区、农村药品监督网和供应网建设。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药品安全工作,把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农牧区药品供应网、监督网建设纳入政府责任目标,围绕确保城市社区群众和农牧民用药安全,健全工作机制,大力推进社区和农村“两网”建设向纵深发展;要加强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服务站(点)用药的监管,规范进药渠道,确保用药安全;要积极推进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药品规范化管理工作,通过抓好专业人员配备,硬件投入和制度建设,提升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药品质量管理水平;要加强中药、民族药的监管,打击非法使用中药、医疗机构民族药制剂的行为,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推广应用中医、民族医在安全用药方面提供保证;要鼓励大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向农牧区延伸网点,对乡(镇)、村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药品招标集中统一配送。要将农村药品“两网”建设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结合,依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断深化“两网”建设;要加强乡、村两级医疗机构的药品规范化管理,着力解决部分医疗机构进药渠道混乱、药品储存条件达不到要求、药品养护和质量管理不到位等问题,提高农牧民安全用药水平;要进一步加强药品监督协管员和信息员的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其在药品监管中的作用。
  (三)大力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要教育和引导企业守法经营,严格自律;要建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诚信档案,评定诚信等级,并根据信用等级评定情况对涉药单位实行分类管理,加大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要加大新闻曝光力度,形成良好的舆论导向和舆论监督氛围;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引导和约束企业诚信生产经营;要加强外埠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依法打击假代理、假委托、无证兜售药品等违法行为,规范药品购销渠道,形成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四)进一步强化企业作为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要建立并落实药品监管部门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签定“责任承诺告知书”制度,进一步强化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质量责任意识;要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教育和引导企业守法生产经营,强化自律意识,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坚决杜绝不合格原料、药品进厂进店,不合格产品出厂出店;要加强对药品质量的监督抽验工作,凡是在生产企业成品库待出厂的药品,经抽查检验达不到国家药品标准并经复检后仍不合格的,加大处罚和曝光力度,强化企业的质量意识。
  四、加强基础设施和技术能力建设,保障药品监管工作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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