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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扎实推进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要建立药品安全评价体系,制定药品安全状况评估分析办法,定期评估和分析本辖区药品安全状况,针对薄弱环节和主要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要严格实行药品安全行政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因领导不力、行政不作为、疏于监管导致发生重大药品安全事件的区(县)、责任部门,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建立健全应急机制。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重大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机制,完善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处置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能力,一旦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药品安全事件,要快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应对,有效处置,消除危害;要建立健全药物警戒制度,加强市、县两级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建设,完善报告、预警、再评价和应急处置机制,确保药品安全事件的早期发现、有效应对和及时处置;在处置药品安全事件过程中,要正确引导舆论,稳定群众情绪,防止事态蔓延。
  三、突出重点,加强整治,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一)加强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整治。
  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06〕269号)精神,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不断巩固和扩大整治成果。一是加强对药品生产环节的整治。在药品生产环节,对生产企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促使企业规范生产,确保产品质量,从源头上杜绝不合格药品流入市场;要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有关规定,以药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原辅料购进、工艺流程、药品出厂检验情况为重点检查内容,以注射剂生产企业、近期被举报的企业、国家和自治区药品质量抽查中有不合格产品的企业为重点检查对象,加强日常监管和抽验,发现问题立即责令整改,坚决纠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要按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GPT)加强对医疗机构配制制剂的管理,重点检查医疗机构制剂是否严格按照审批标准配制,对制剂原辅料的购进、质量检验情况进行检查,尤其要加强对医疗机构民族药制剂的管理,杜绝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进入市场销售。二是加强对药品流通环节的整治。在药品流通环节,要加强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通过企业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情况,对认证后放松质量管理,未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组织经营活动的药品经营企业,依照《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要积极推进药品分类管理工作,药品零售企业要严格处方管理,无处方不得销售处方药;要加强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磷酸可待因制剂和盐酸曲马多制剂及复方地芬诺酯片的管理;要全面清理药品经营主体资格,坚决打击药品经营企业为他人经营药品提供场所、资质证明文件、票据的行为,严厉查处无证经营、从非法渠道购药和购销记录不完备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打击销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加大对发布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群众投诉多、有质量隐患品种的监督抽验力度;要积极开展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的专项检查,解决“一药多名”的问题。三是加强对药品使用环节的整治。在药品使用环节,要大力推进医疗机构药品规范化管理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和使用的管理,坚决纠正违法违规行为;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卫生部颁布的《处方管理办法》,规范处方和药品使用行为,不得限制处方外流;要加强临床合理用药的宣传、教育、管理与监督,增强公众合理用药和安全用药意识,提高临床合理用药水平,及时纠正过量使用抗菌药物行为;要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建立药品安全信息预警机制和控制处理机制,进一步推进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建设,提高药品不良反应上报意识,及时处理群体性不良反应事件,为药品再评价工作提供可靠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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