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主城区对口支援三峡库区移民重点县共同创建工业基地试点工作的意见

  三、企业入驻条件

  (一)“工业基地”以布局工业项目为主,着力引进有实力、有品牌、有规模、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企业。鼓励外出务工成功人士入园创业,兴办企业。所有入驻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基地产业定位及相应环保要求。

  (二)入驻“工业基地”的企业,须将就业岗位的50%用于定向招用开县、云阳、奉节、巫山经过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的城乡劳动力,其中定向招用移民的就业岗位不少于总岗位的30%。

  (三)“工业基地”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应达到15亿元/平方公里,产出强度应达到40亿元/平方公里,容积率不低于1。

  四、支持政策

  (一)“工业基地”实行封闭运行,单独核算。其新引进的市外工业企业实现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按现行财税管理体制征收,市级收入的全额和区级收入的50%返还库区相关县。年终由双方提出返还清单,由市财政通过结算,专项划转库区相关县,所得部分不冲抵现行财政转移支付。

  (二)“工业基地”完成的引资额、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额等经济指标,由基地所在地统计局进行统计,并按5∶5比例分配给共建双方。

  (三)“工业基地”内,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各类工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基地内产业项目,可享受市级工业结构调整、新型工业化、中小企业发展、外贸发展等专项资金支持的政策。

  (五)优先安排和重点保障共建“工业基地”项目用地计划。“工业基地”建设项目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建设用地范围内选址。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出台前,共建“工业基地”确需局部修改现行规划的,应按法定程序报批。鼓励库区建设工业廉租厂房。“工业基地”建设占用耕地可实行库区对口县异地占补平衡,若缴纳耕地开垦费,按重庆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规定的下限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配套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存量部分)按用地所在地特色工业园区的有关政策执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扣除有关规费后返还,用于“工业基地”土地整治和基础设施建设,其中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存量部分)应主要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土地整理、耕地开发。

  (六)入驻“工业基地”的世界500强企业、国内大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可实行“一企一策”的优惠政策和全程金融服务,由市经委及时商请相关部门研究协调。中小企业享受库区中小企业信贷扶持和库区产业化项目信贷支持政策。三峡库区产业信用担保公司、“渝创信用担保公司”应为入驻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开展小企业贷款及其他金融创新的金融机构,应将其纳入服务对象和范围。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