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国家资助政策体系的民办学校,要参照政府举办学校的标准,从学费收入中提取用于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经费,专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五)要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地方政府、企业和社会团体等面向各级各类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三、报批程序
(一)学生申请。由学生本人在每年9月30日前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本年度国家助学金、学费补助等书面申请,填写《乌鲁木齐市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乌鲁木齐市中等职业学校学费减免申请表》,并提供资格认定所需的证明材料。农村、县镇学生提供户口证明,贫困学生提供有关家庭经济情况的证明材料,乌鲁木齐市学生提供本市户口和中考准考证。
(二)学校审查。各职业学校要根据本办法和学校制定的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下达的资助学生控制名额内,按照个人申请、班级民主推荐、学校初审的程序,受理学生的申请,认真调查核实学生家庭生活状况和收支情况 。
(三)学校公示。初步确定享受助学金学生名单后,学校要在校内公示至少一周。要建立资助学生档案制度,将有学生本人签字和班主任签字的发放凭证分年度登记造册,保存3年备查。对提供虚假证明的学生,一经查实,取消申请和受助资格,学校对其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四)审核。学校确定享受助学金和补助学生名单后,填写各类申请表,于10月30日之前报市教育局和各区(县)教育局经汇总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和各区(县)财政局核拨。于当年11月底报市职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工作要求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按照自治区、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扎扎实实地把这件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大事抓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职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和各区(县)职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此项工作。领导小组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制订相关管理办法,指导、检查和督促学校开展工作。教育部门要将学校学生资助工作情况纳入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各学校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工作重点,实行校长负责制,设立专门的助学管理机构,负责日常资助管理工作。
(二)落实和加强资金管理。市财政、教育部门要各负其责,切实落实中央、自治区财政的补助资金和市级财政承担的资金足额安排到位、及时拨付。学校要设置专户,专帐核算,专款专用,切实加强助学资金管理,确保及时发放。财政、教育、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于挤占、滞拨、缓发、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市职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将对资金的评审和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工作开展好的予以表彰,对于问题突出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三)规范收费管理。严格收费立项、标准审批管理工作,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坚决制止乱收费。加大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监督力度,切实减轻学生及家长负担。绝不允许一边加大助学力度,一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要对教育收费实行严格的“收支两条线”管理,规范支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