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区(县)或区(县)依法委托的街道办事处依据《乌鲁木齐市违法生育管理办法》(乌政办〔2004〕203号)的有关规定,对违法生育当事人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并办理其子女落户手续。
4.依法依纪处理违法生育人员和违规审批再生育的干部。
第三阶段:评估总结(2008年7月至10月)。
各区(县)对开展专项治理行动进行评估检查,于2008年7月15日前向市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专项治理情况报告,市违法生育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对各区(县)专项治理行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将综合情况上报自治区人口计生委。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开展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是一项任务重、要求高、难度大的工作。各区(县)人口计生委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把专项治理作为贯彻落实中央
《决定》、稳定低生育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中,健全组织,搞好宣传,完善制度,严格执法,确保专项治理行动取得实效。
(二)依法行政,维护权益。各区(县)在专项治理行动中,必须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事,既依法维护法律的权威,又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防止采取简单、粗暴的工作方法,杜绝恶性案件的发生。
(三)抓好典型,教育群众。要大力宣传自觉遵纪守法,模范实行计划生育的先进人物和典型事迹。同时还要重点揭露曝光情节恶劣的违法生育典型案例,扶正祛邪,引导广大群众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切实稳定低生育水平。
(四)明确政策,划分界限。此次专项治理行动清查处理的违法生育人员数据,不作为对各区(县)、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对
《条例》实施前尚未处理和处理不到位的违法生育人员,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
《条例》实施后尚未处理和处理不到位的违法人员,按国家《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对积极配合调查、按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可酌情从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