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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开展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为确保专项治理工作顺利开展,市、区(县)人口计生委要成立由主任牵头,纪检监察、政策法规、流动人口、规划统计及所属街道计生干部组成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队”,开展联合执法工作。
  (三)各级人民政府要以“万名干部下社区”活动为契机,广泛动员下社区干部积极配合社区做好违法生育专项治理清查工作。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依据国家和自治区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及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党员、干部违法生育、计生干部违规审批再生育的制约措施和处理办法;制定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公众人物、流动人口和其他人员违法生育的制约措施和处理办法。
  (二)清理查处以城镇汉族居民二孩、少数民族居民三孩及以上再生育审批与违法生育、非婚生育、流动人口和其他人员违法生育为重点内容的违法生育和违规生育人员,认真查实未依法予以处理的违法生育个人,依法依纪从严处理党员、干部违法生育,追究违规审批再生育计生干部的责任。
  (三)借助现代传媒和其他宣传舆论工具,开展正反面典型宣传,曝光揭露情节恶劣、社会负面影响大的违法生育典型案件,公开处理结果,警示违法生育人员,教育广大群众。
  四、实施方法与步骤
  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从2007年8月开始,2008年10月结束。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2007年8月至10月)。
  1.召开全市“历年违法生育清理清查总结表彰暨专项治理行动动员大会”,安排部署全市开展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工作。
  2.全市各级人口计生委要积极协调各新闻媒体,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传媒宣传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的目的意义、方针原则和具体要求。
  3.各区(县)人口计生委要将大力宣传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与开展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结合起来,努力营造依法查处违法生育的强大舆论氛围。
  4.各区(县)要根据辖区特点,在流动人口、无业居民和商住小区中开展有针对性的违法生育集中整治活动。
  5.进一步做好《乌鲁木齐市违法生育举报奖励办法》(乌计生委〔2004〕41号)文件的宣传落实工作,设立举报专线电话、举报箱,加大社会监督力度,确保专项治理行动顺利进行。
  第二阶段:清查处理(2007年11月至2008年6月)。
  1.以社区为单位,对辖区内历年违法生育问题进行逐个清查登记,并做好调查取证和资料上报工作。
  2.街道对社区上报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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