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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开展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开展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乌政办[2007]230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开展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十七日

乌鲁木齐市开展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
行动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依法治理违法生育行为,整顿首府生育秩序,根据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开展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新人口发〔2007〕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与原则
  依据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全面整治城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秩序,认真查处党员、干部、社会公众人物和其他人员违法生育案件,查处计划生育干部违规违纪行为。凡违法生育的,一律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公开揭露;是党员、干部的,依纪依法从严惩处。依法维护正常的生育秩序,为稳定生育水平做出积极贡献。
  二、加强组织领导
  (一)市、区(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组织、宣传、纪检、公安、法院、司法、工商、税务、综治、人口计生委等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全市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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