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长政办函〔2007〕13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了建立和完善我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根据省专项应急预案编制目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长沙市专项应急预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专项应急预案调整总体情况
市专项应急预案由计划编制的21个,新增加10个,调整为部门预案的2个;调整后市专项应急预案为29个。此外,调整市专项应急预案编制部门的2个,调整专项应急预案名称的1个。
二、新增加的市专项应急预案10个:
(一)《长沙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二)《长沙市城市供水应急预案》;
(三)《长沙市城市供气应急预案》;
(四)《长沙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五)《长沙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六)《长沙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七)《长沙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八)《长沙市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九)《长沙市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十)《长沙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市专项应急预案调整为部门预案的2个:
(一)《长沙市规模较大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预案》;
(二)《长沙市涉台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四、调整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单位的2个:
(一)《长沙市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原由市发改委负责编制,现调整为市政府办公厅经济处负责编制;
(二)《长沙市处置大面积停电事故应急预案》原由市电业局负责编制,现调整为市经委负责编制。
五、调整专项应急预案名称的1个:将原《长沙市传染性疾病应急预案》的名称调整为《长沙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接此通知后,原预案无变化的单位,按照2007年6月13日市应急办组织召开的全市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工作会议的要求,继续做好预案的编制和修订工作。新增加预案的编制单位,要按照省政府下发的应急预案编制规范,抓紧时间编制预案,在9月10日前完成预案的编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