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企业在资源整合、业务重组、服务设施建设、技术改造、管理创新等方面在同行业中具有较高声誉、影响广泛,在全省能起到示范带动作用;
4、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下同),2006年物流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在本省交纳的税收在500万元以上。
(二)2007年度全省现代物流业重点项目、2007-2008年度全省示范物流项目、列入《福建省“十一五”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规划》已完成项目总投资额1/3以上的规划项目建设主体。
(三)推进闽港物流合作平台建设项目、加快我省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公共性平台建设项目承办单位。
四、管理程序
(一)申报:由符合资金扶持范围和申报条件的项目承办单位提出申请。县(市)企业项目由县(市)政府向省经贸委申报,同时上报省财政厅,抄送设区市物流、财政主管部门;设区市企业项目由市物流牵头部门向省经贸委申报,同时上报省财政厅;省属项目由主管部门或其控股的省集团(控股)公司提出意见后向省经贸委申报,同时上报省财政厅。
(二)受理:省经贸委经济运行处负责受理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及申报材料。
(三)审定: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对上报的项目根据《福建省省级工商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审定后,联合下达补助资金。
五、材料要求
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承办企业应同时提供下列材料(非企业单位参照提供):
(一)申请报告及《福建省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见附件);
(二)项目承办单位基本情况介绍及项目建设情况介绍;
(三)项目建设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文件复印件;
(四)项目承办单位法人执照复印件;
(五)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六)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完税证明或企业全年完税税票复印件;
(七)项目建设已投入资金凭证。
六、监督检查
(一)各级财政部门和物流主管部门要对项目资金的拨付情况及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于次年第一季度内分别上报省财政厅和省经贸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将对部分项目建设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并对项目资金使用及效益情况进行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