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推进价格鉴证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建设,提高全省价格鉴证工作水平,维护国家、公民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
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考核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我省价格主管部门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的考核。
三、考核标准实行量化指标,采用积分制。
四、考核分项及评分方法:
1、机构设置16分
⑴机构经同级编制部门批准,具有事业法人资格;6分
⑵具有国家发改委核发的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书;5分
⑶机构职能明确,经费保障到位,财务相对独立。5分
2、领导班子12分
⑴班子成员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坚决,作风正派,清正廉洁,奉公守法;5分
⑵班子成员年龄和文化结构合理,开拓意识强,有较强的协调与组织能力和较高的专业水平,具有经济、法律和工程及相关专业中、高级职称人员的比例不低于30%;3分
⑶班子成员团结务实,有战斗力,单位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较好;2分
⑷领导班子有较高的群众威信,能团结职工努力完成各项工作。2分
3、队伍建设15分
⑴在岗人员取得省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员岗位证书》比例高于90%;5分
⑵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比例不低于80%;3分
⑶注册价格鉴证师2名以上,市级中心具有2名以上复核裁定员资格证;3分
⑷具有2名以上取得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或法律等相关执业资格的人员;2分
⑸队伍成员法律、法规、政策水平较高,业务学习气氛浓厚,工作效率高,无违规违纪现象。2分
4、办公条件建设14分
⑴有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5分
⑵办公场所应宽敞明亮、整齐划一,醒目位置应悬挂工作流程、服务承诺,办公桌摆放岗位立牌;2分
⑶设有专门的档案资料室;2分
⑷价格鉴证必要的办公设备比较齐全,如:专用车辆、微机、复印机、传真机、照相机以及常用检测、丈量工具等。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