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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价格鉴证系统规范化建设考核标准(试行)》及《山东省价格鉴证人员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价格鉴证系统规范化建设考核标准(试行)》及《山东省价格鉴证人员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鲁价认发[2004]224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为加强全省价格鉴证机构的管理和提高价格鉴证队伍素质,推动全省价格鉴证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努力开创价格鉴证工作新局面,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国家发改委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借鉴和吸收兄弟省市的做法与经验,在充分听取基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山东省价格鉴证系统规范化建设考核标准(试行)》、《山东省价格鉴证人员考核标准(试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山东省价格鉴证系统规范化建设考核标准(试行)》、《山东省价格鉴证人员考核标准(试行)》是价格认证中心规范化建设考核、今后评选先进价格认证中心及优秀价格鉴证人员的主要依据。
  二、考核工作按照“统一组织、分级负责、择优推选”的原则进行,由省价格认证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省局负责对市价格认证中心的考评和考核工作,各市物价局负责对本地区县级价格认证中心的初步考评和推荐工作,在考核和推荐过程中,务必严格把关,认真初审。省局将在市物价部门初步考评和推荐的基础上进行考核确认。
  三、省局每两年组织进行一次考核。对达到合格标准以上的价格认证中心命名为省级规范化价格认证中心,并颁发牌匾和证书。同时按照一定的比例评选出先进价格认证中心和优秀价格鉴证员,评选比例为:市级先进价格认证中心评选8个,县区价格认证中心按本区机构的10%评选,优秀个人按在编价格鉴证人员的5%评选。
  四、各级物价部门要高度重视价格认证中心及价格鉴证人员的考核评比工作,切实加强对价格认证中心创建活动及评先选优工作的指导,采取有效措施,把考核评比活动引向深入。

  附件一:《山东省价格鉴证系统规范化建设考核标准(试行)》
  附件二:《山东省价格鉴证人员考核标准(试行)》

  二OO四年十二月三日

  附件一:
  山东省价格鉴证系统规范化建设考核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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