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第二条、第三条中“审批”的内容、第五条第一款中“一是充分发挥本局国标税控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的工作职能”的内容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26日)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国标税控收款机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票〔2007〕353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创造首都公平的税收环境,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力度,全面普及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和应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广应用国标税控收款机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票〔2007〕269号),市局决定在2007年8月1日之前领购使用《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定额发票》)的纳税人中进行国标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 本次推广应用国标税控收款机的时间和范围
自2007年9月1日起,对于在本市缴纳营业税且具有固定经营场所(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除外)的纳税人,凡在2007年8月1日之前已领购使用《定额发票》但尚未认购安装税控装置的,均应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国标税控收款机,原则上税务机关不再提供《定额发票》。
为了避免纳税人的经济损失,凡已领购但尚未使用的《定额发票》可继续使用,主管税务机关可不作缴销处理。
二、 关于税务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
对于符合《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许可程序规定的通知》(京地税法〔2007〕271号)文件条件并申请安装使用国标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其已经取得的发票领购资格仍然有效。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行政审批程序的通知》(京地税票〔2007〕273号)文件要求,为纳税人办理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三、关于《定额发票》使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