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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推进规范化价格认证机构建设活动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推进规范化价格认证机构建设活动的通知
(鲁价认发[2007]79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开展规范化价格认证机构建设活动,是加强价格认证干部队伍建设,提高价格鉴定、认证工作水平,树立良好执法形象的重要举措。《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高度重视,采取了切实有效的措施,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全省价格鉴定、认证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为进一步推进我省规范化价格认证机构建设活动深入开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坚持标准,逐步推进,严格考核,加强管理。
  二、工作原则:统一组织,分级负责,择优推荐。
  各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县(市、区)价格认证机构的初评和推荐工作,名额不限,择优推荐。但考评及推荐工作应坚持标准,严格把关,认真负责,对拟推荐单位进行严格考核,确保达标后方可推荐。
  省物价局将在市价格主管部门初评和推荐的基础上,进行审核、抽查,将达标单位命名为省级规范化价格认证机构,具体工作由省价格认证机构组织实施。
  三、考核周期:省局每两年组织一次规范化价格认证机构的考核和命名工作,争取在2010年前,使90%以上的价格认证机构达到规范化标准。
  在每个考核年度内的时间安排:3至4月份为各县(市、区)申报时间;5至7月份为各市价格主管部门考评时间;8至9月份为推荐和规范化材料上报时间;10至11月份为省局考核验收时间。
  各市价格主管部门应于9月底之前,将推荐名单和被推荐单位的有关材料(创建工作情况、考核情况、近两年工作总结、人员构成、机构设置、办公条件及工作管理制度等)报送至省价格认证机构。
  省考核验收的具体时间安排,由省价格认证机构另行通知。
  四、考核依据:规范化价格认证机构的考核依据,是《山东省价格鉴证系统规范化建设考核标准(试行)》以及各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
  五、管理办法: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
  (一)省物价局将建立规范化价格认证机构档案,对已命名的规范化价格认证机构实行动态抽查。对发现严重不符合规范化价格认证机构标准的单位,经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将取消省级规范化价格认证机构称号,有关牌匾、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得对外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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