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六条 档案部门在向利用者提供档案的同时,应根据需要附一张《档案利用效果登记表》,利用工作结束后,由利用者如实填写,及时交档案部门存查。
  第二十七条 档案部门每年向分管领导提供档案利用情况和统计报告。

第七章 档案的保管期限

  第二十八条 煤矿安全监察档案的保管期限规定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
  凡属于需要长远查考、利用的档案,列为永久保管。
  凡属于在相当长时期内需要查考、利用,作为证据保存的档案,列为长期保管,保管期限为16至50年。
  凡属于在较短的时间内需要查考、利用,作为证据保存的档案,列为短期保管,保管期限为15年以下。

第八章 档案的鉴定和销毁

  第二十九条 对于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应定期进行鉴定。鉴定工作由档案管理领导小组共同进行。
  第三十条 经鉴定,对仍有保存价值的案件,应采取提高保管期限档次的办法延长保管期限。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应进行登记造册,经档案管理领导小组共同鉴定,领导书面批准后予以销毁。
  第三十一条 被批准销毁的档案,应将档案销毁清册,按年度、类别整理立件,并同销毁报告的批件、一起划为永久保管。
  第三十二条 为防止遗失和泄密,销毁档案应由两人负责监销,监销人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第九章 档案的统计和移交

  第三十三条 档案室应建立档案的统计制度,按规定填写档案收进和移出登记簿,对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
  第三十四条 档案室准确编制档案工作情况统计年报,并及时向有关上级档案管理部门上报。

第十章 档案的保管和防护

  第三十五条 档案室应坚实、防火、防盗、防潮、防高温、防鼠、防虫、防光、防污染,室内要保持清洁、整齐、通风。要购置必要的档案柜、消防器材、去湿机、空调机、复印机、扫描仪等设备,并逐步采用数字化技术,提高档案的管理水平。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