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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纪检监察档案、机关党委档案、机关工会档案、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会议记录资料由纪检监察室负责按年度立卷,次年3月前归档;
  监察装备、设备、仪器仪表和基地建设档案由科技装备处负责按年度立卷,次年3月前归档;
  本局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复议档案由政策法规处负责按年度立卷,次年3月前归档;
  通信信息、视频会议、调度等资料由信息调度中心按年度立卷,次年3月前归档;
  房地产经营管理、宾馆经营管理、车辆管理等档案由机关服务中心负责按年度立卷,次年3月前归档;
  第八条 各监察分局和安全培训中心等局管单位,根据各单位的档案构成情况,制定自己的档案管理责任制度。

第四章 档案的接收和整理

  第九条 档案室按《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的范围》及《煤矿安全监察档案整理规范》所规定的档案接收范围,对在机关工作活动(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及与机关工作业务有关的资料进行接收和整理归档。局机关各处室(中心)的专兼职档案员负责立卷形成的档案必须于次年三月移交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各局的监察档案和事故档案的归档,各分局规定的归档要求执行。
  第十条 接收档案时,档案管理人员应按照《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档案案卷质量规范》(见附件)的要求,检查案件质量,对符合要求的予以接收,并办理档案接收和移交手续,进行收交登记。
  第十一条 对接收的档案,档案室管理员应进行分类编目,编写归档顺序号,打印检索目录、档案卷内目录、填写档案收进登记簿。
  第十二条 在编号、登记后的档案封面的左上角应盖上“归档”章,以区别未编号、登记归档的档案件,并按年度、类别、保管期限放进专门的档案柜保管。

第五章 档案的保密与借阅

  第十三条 档案室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国家机密和当事人的秘密。不得超越制度向任何人提供档案或扩大利用范围;不得向他人泄露档案的内容。档案室必须建立档案借阅制度和档案借阅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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