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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7]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七)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各监管部门要重心下移,充实基层执法力量,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要加强合作,充分利用检验检测资源,实现资源共享、检测结果互认、检测信息互通,不搞重复建设。各级财政要增加投入,切实改善监管部门一线队伍的执法装备,配备一批先进设备,解决质监和检验检疫等监管工作中存在的“检不了、检不出、检不准、检得慢”等突出问题。加快质监部门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和检验检疫部门电子执法工程推广工作,建立“大网络、全覆盖、无缝隙”的产品监管格局,不断提高监管能力。

  (八)完善预警与应急机制。完善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切实防范和妥善处置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地方和部门要立即报告、迅速介入、科学研判、妥善处置,努力把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把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九)积极开展集中整治行动。重点整治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等重点单位、食品等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重点产品。要把小作坊作为整治的重中之重,对达不到质量安全卫生基本条件的必须限期改造。严厉查处使用非食品物质和回收食品作原料、滥用添加剂等行为。鼓励大企业帮助小企业、小作坊提高生产水平,积极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县和食品放心乡镇、食品放心社区建设。要建立长效机制,把专项整治与加强全过程监管结合起来,确保我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三、加强领导,把握舆论,为提高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水平提供有力保障

  (一)强化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的责任。省质量兴省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一部署有关重大行动。各级政府对当地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要将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并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各监管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实行全面监管,谁发证、谁监管、谁负责。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抓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

  (二)落实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责任制、工作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大力加强行政监察和执法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重审批、轻监管和少数执法部门及人员不作为、乱作为问题,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实行地方保护、地区封锁的,要予以纠正;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追究有关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所有企业都要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凡生产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产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企业要对其生产销售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负责,并依法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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