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推进公开。做好政策宣传。认真组织好每年一次的低保政策宣传月活动,使低保政策为广大群众尤其是困难群众所了解。做到政务公开。完善“三公开、一监督”制度,即“公开申请条件、公开审批程序、公开审批结果,接受群众监督”。设立服务窗口,低保政策、保障标准、工作程序和工作职责等资料上墙或备有宣传册。基层低保进行二次公示,应张贴在村(社区)的显著位置,方便群众参与和监督。强化监督管理。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对低保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三、工作安排
根据我省城乡低保工作的实际情况,2007年,全省开展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主题活动,活动分为“动员布置、对照检查、规范完善、总结交流”四个阶段。活动结束后,规范化建设的相关要求将作为今后低保工作的规范,每年各地自行对照检查,省厅适时进行抽查。
(一)动员布置。2007年8月,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会议精神,制订当地开展基层低保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活动方案。对于工作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和需要解决的实际困难,要向当地党委、政府作全面的汇报,争取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的重视与支持。动员广大干部群众参与,明确本次活动的目的、内容和要求,形成基层落实、上下联动的良好态势。8月底前把当地开展基层低保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活动方案报省厅低保处。
(二)对照检查。2007年9-10月。各地要按照“健全制度、规范操作、提高素质、改善条件、确保资金、推进公开”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以及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的主要内容,开展城乡低保工作调研,查找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三)规范完善。2007年11月至2008年3月。各地组织实施低保规范化建设方案,基本形成“制度健全、操作规范、素质优良、条件具备、信息公开”的工作局面。省厅定于今年11-12月份,对各市低保及医疗救助工作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低保和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浙民低〔2007〕112号)的落实情况,低保“应保尽保、应补尽补、应退尽退”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以及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活动的开展情况。
(四)总结交流。2008年4月至6月。各地对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树立一批基层低保工作“规范管理、优质服务”的先进典型。在各地总结的基础上,省厅将向民政部推荐一批在全国有示范作用的基层“规范低保、优质服务”的先进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