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低保资金管理制度。建立低保资金财政专户,低保资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对低保资金收入和支出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管理。无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等违规违纪情况的出现。
(二)规范操作。做到有章可循,照章办事。各地要对基层低保工作的环节和步骤实行程序化管理,有条件的地方要形成操作手册,低保工作人员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办事。重点是:
1.分类管理。针对低保对象存在的不同困难程度以及退出低保的可能性,实施分类管理,积极落实相关救助措施,特别是做好特殊困难群众的重点照顾。推广“红、绿卡”,区分救助类别,提高工作效率。
2.民主评议。在乡镇(街道)、村(社区)推广实行民主评议办法,提高低保工作的透明度,加强社会各方对低保工作的监督。
3.收入核定。乡镇(街道)要做到随时接收申请,及时进行收入核查。县(市、区)、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办法(试行)》规定的尺度核算困难群众的收入,准确核定低保对象。
4.定期复核。乡镇(街道)、村(社区)民政助理员(联络员)每月或每季度上门了解低保家庭情况,掌握低保对象就业、死亡、收入变动等情况,及时调整救助标准和确定新增、退保对象。县级民政部门每季度对部分低保家庭进行抽查。
5.信息统计。及时准确做好定期和临时性的报表上报工作,低保数据实行电脑管理。
(三)提高素质。各地要高度重视基层低保队伍建设,建立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低保工作网络,形成一支稳定的工作队伍。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基层低保工作人员的工作水平。建立分级培训制度,新从事低保工作的人员,一年内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加强对低保工作人员的考核,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强化责任、服务意识。树立低保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努力为低保对象提供热情周到、文明规范的服务。
(四)改善条件。各地要关心基层,着力改善基层的工作条件。要确保基层低保工作机构、编制、人员、经费、办公场所五到位。建立低保工作人员编制、工作经费按所承担工作量来安排的机制。市、县一级要配备1-2名低保专职工作人员或成立有单独编制的救助中心;乡镇(街道)要有专门的低保受理窗口,并配备低保专管员;村(社区)要有1-2名低保联络员。低保专项工作经费按上年低保金支出总额的2-3%安排。
(五)确保资金。低保资金得到有效保障,足额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严格执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的规定。县、乡镇分级承担比例恰当,乡镇承担的低保金比例一般不超过30%,其中欠发达乡镇的承担比例一般不高于5%。低保金推行社会化发放,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的社会化发放率要达到95%以上,确保低保金及时足额地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