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基层低保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通知
(浙民低〔2007〕172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民政部决定用一年的时间在全国开展以“规范管理、优质服务”为主题的基层低保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根据《
民政部关于开展基层低保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通知》(民函〔2007〕177号)要求,现结合我省实际,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要求
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第十二次全国民政会议、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和第十六次全省民政会议精神为指导,以“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为宗旨,以制度建设为核心,以规范管理为重点,以建设高素质队伍为基础,全面提高基层低保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努力把基层低保机构建设成民政部门优秀窗口单位,使低保制度真正惠及广大困难群众。
二、主要内容
(一)健全制度。各地要认真研究当前城乡低保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科学评估已有各项低保制度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健全完善各项制度。重点是:
1.健全低保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65号)要求,城镇低保标准按上年度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确定,农村低保标准按城镇低保标准的60%确定。调标文件应在当年第一季度出台,新标准最迟应于当年第二季度起执行。
2.应补尽补制度。落实差额分档补差政策,完善差额分档救助办法。保障金每人每月不少于30元,以县为单位的低保对象人均月补差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50%。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对象以及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救助对象,按保障标准全额享受低保金。
3.动态物价补贴制度。健全价格上涨动态补贴制度,在物价上涨年份,各级民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应对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上涨现象,及时足额地将物价补贴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
4.档案管理制度。认真执行《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低保档案管理工作,形成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低保档案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