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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公园管理办法[失效]

  第二十七条 动物园应当加强对观赏动物的饲养、保护、繁殖和研究,扩大珍稀、濒危动物种群,依法做好动物的引进、交换、调配工作。

  (一)动物园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交换、转让、出售、借展、收购、利用的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向市园林管理部门备案。

  (二)动物伤亡或者发生疫情应当在24小时内向市园林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公园的安全管理应当做到:

  (一)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水上活动、动物展出、游乐设施、节假日游园活动等管理,落实措施,保障游客安全;

  (二)设备、设施的操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三)除老、幼、病、残者专用的非机动车外,其他车辆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公园;

  (四)公园建(构)筑物、高大游乐设施、公园制高点等应当安装防雷设备,公园内应当合理设置消防水源、消防设施,保证消防通道畅通,公园内的各类设备、设施应当定期维护检查,保持完好、安全、有效;

  (五)非游泳区、非滑冰区、防火区、禁烟区及其他游人禁止入内的区域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标志;

  (六)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公园设计规定的游客量接待游人。在公园开放时,遇有紧急情况或者突发事件,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临时关闭公园、景区、展馆,疏散游人等措施,并及时向市园林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园经营服务管理应当做到:

  (一)公园内举办局部性的展览以及大规模的对本市有重大影响的活动,应当征得市园林管理部门的同意,并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二)经批准在公园内举办大型活动,搭建舞台、展台等临时设施的,不得影响公园景观;

  (三)公园服务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并且佩带标志,遵守服务规范;

  (四)经营服务活动应当遵守物价、工商、食品卫生、治安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条 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湖面、水系、喷泉内排放污水、倾倒积雪、垃圾、废弃物及有毒有害物质;

  (二)炸鱼、电鱼、网鱼或者在非钓鱼区垂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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