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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公园管理办法[失效]


  已建成公园的绿化用地比例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新建、扩建各类建(构)筑物。

  第十四条 公园设计应当确定公园的游人容量,游人人均占有公园的陆地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

  第十五条 在公园出入口、主要园路、建(构)筑物出入口及公共厕所等处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

  第十六条 公园内的各类设施应当与公园功能相适应,与公园景观相协调,不准建设有碍景观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花坛、喷泉、假山、雕塑、亭榭、回廊等设施,应当突出文化内涵,讲求文化品位,注重艺术效果,配合环境增进景色。

  公共厕所、果皮箱、园灯、园椅等设施的数量应当按照公园设计规范设置。

  餐厅、茶座、咖啡厅、小卖部、照相服务部等商业服务设施应当统一规划,控制规模,并按照公园设计规范设置。

  第十七条 承担公园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设计、施工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接业务。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出租公园用地,不得以合作、合资或者其他方式,改变公园用地性质。

  对已经占用公园土地、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限期迁出。

  第十九条 在公园内进行工程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公园管理机构的同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在公园内进行工程施工,不得破坏公园景观及各类设施,不得影响游人游览安全。施工现场用地范围的周边应当进行围挡,围挡设置高度不低于1.8米。对可能影响游人游览安全的,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工程险要处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施工结束后,应当恢复原貌。

  第二十条 公园内设置大型游乐设施,应当符合公园总体规划,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其中必须对公园景观、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对安全技术条件进行评估。

  游乐设施的引进、变更、报废应当在实施前报市园林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公园内设置游乐设施不得有损公园绿化环境质量,并须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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