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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重特大事故信息报告工作文件的通知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重特大事故信息报告工作文件的通知
(云煤安发〔2007〕44号)


各州(市)煤炭行业主管部门、煤矿安全监管机构,云南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来宾光明煤电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以下简称《条例》)。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重特大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办〔2007〕12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关于加强云南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云煤安发〔2007〕42号)要求一并认真贯彻执行。现就我省煤矿事故信息报送工作提出以下具体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要制定事故报告的具体要求或措施,提高事故信息报送的质量。
  二、煤炭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必须按照《条例》、国家总局和省局的规定及时逐级报告。
  三、各州(市)、县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建立煤矿安全基础数据库,掌握煤矿企业基本情况并及时更新,以便事故信息报送时做到相关基础数据资料准确、信息报送及时、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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