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煤矿瓦斯防治、矿井通风系统改造和矿井火灾、水灾以及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治理;
(三)加强煤矿安全基础,加大建设本质安全型矿井的设施投入;
(四)提高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安全技术及操作技能的培训;
(五)其他与煤矿安全隐患治理相关的项目。
已获得中央国债资金扶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安排煤矿安全隐患治理配套资金。
第七条 配套资金每年安排5%,用于煤矿安全监管人员的培训、改善安全监管装备、煤矿应急救援和安全培训等工作。但不得用于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工资或者办公经费,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及其他与煤矿安全隐患治理无关的支出。
第八条 配套资金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实行项目管理,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 申报配套资金的煤矿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合法、有效煤矿6证,原则上富煤地区矿井生产能力在6万吨/年以上,贫煤地区矿井生产能力在3万吨/年以上;
(二)有50%以上的自筹配套资金;
(三)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安全生产需要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按照规定缴纳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五)按照规定足额提取煤矿安全生产费用;
(六)按时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条 申报项目的煤矿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云南省煤矿安全隐患治理配套资金申请表;
(二)明确资金来源及构成比例的申请报告;
(三)合法有效煤矿6证;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名单;
(六)银行出具的自筹配套资金到位证明;
(七)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纳凭证,从业人员保险费缴纳凭证;
(八)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九)其他要求提交的文件、资料(由项目单位或其委托咨询、科研、设计单位负责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等)。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煤炭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县级煤炭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初审并报州(市)煤炭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审核后,由州(市)煤炭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将审核和推荐意见上报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