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矿安全隐患治理配套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7〕153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煤矿安全隐患治理配套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七月四日
云南省煤矿安全隐患
治理配套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支持和促进煤矿企业加大安全投入,推进安全科技进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建设本质安全型煤矿,构建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规范煤矿安全隐患治理配套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煤矿安全隐患治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配套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和促进煤矿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的资金。
第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煤矿安全隐患治理配套资金的预算管理,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绩效评价。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煤炭工业局,下同)和省财政厅共同确定年度配套资金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进行项目审查,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促协调和竣工验收。
第四条 配套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照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科学合理、强化基础的原则进行安排,确保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资金支持对象、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配套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为省属国有煤矿和州(市)、县(市、区)、乡(镇)骨干煤矿。
第六条 配套资金的支持范围主要是:
(一)中央资金要求地方财政配套的煤矿安全隐患治理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