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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物权法》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物权法》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的通知
(浙土资发〔2007〕38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物权法》的贯彻实施工作,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完善土地登记制度,确保土地登记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物权观念

  《物权法》是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物权法》在现行《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国土资源管理法律制度尤其是土地登记制度进行了改革创新,构建了以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为主要内容的土地物权体系,确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和登记生效原则,明确了登记赔偿责任等。《物权法》的颁布实施,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地要增强物权观念,切实加强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完善土地登记相关制度,规范土地登记行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确保土地登记质量。

  二、进一步建立完善土地登记簿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物权法》赋予了土地登记簿明确的法律效力。从10月1日起,各地必须建立和完善土地登记簿,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卡的填写。无论是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还是土地他项权利的设定、变更或注销登记等,都应在土地登记卡续表上记载登记顺序号、登记日期及登记的其他内容,并由经办人、审核人签字。土地登记卡以街道(乡、镇)为单位,按街坊(村)及宗地号顺序排列组装成土地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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