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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土资发〔2007〕36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地勘单位,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矿业权评估机构:

  现将《浙江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要全面推进矿山储量地质测量。从今年起,全省所有生产矿山(宕碴、无固定场所砖瓦用粘土、河道砂石,以及工程建设规划征地红线范围内因场地平整、山体开挖的除外)都必须开展矿山储量地质测量,年底提交《矿山储量年报》。不按规定进行矿山储量地质测量和提交矿山储量年报的,当年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不予通过。

  二、要切实加强领导和监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加强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工作的领导,保质、保量做好矿山储量地质测量工作。同时,协助省厅监管好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督促其按要求做好矿山储量地质测量工作。

  三、要严格把握地测质量关。各矿山地质测量机构要恪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自律,把好质量。凡经抽查,发现有10%的年报审查不合格的,该机构不得再从事矿山储量地质测量工作。

  四、严格年报审查。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聘请矿产资源储量评估师或省厅公布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类专家对年报严格进行审查。对年报审查中存在的问题,由原矿山地质测量机构进行补测或重测。

  五、要不断提高审查水平。矿产资源储量评估师和省矿产资源储量专家要认真学习、严格遵照本“办法”和地质测量技术要求,切实担负起审查、审核的责任,提高审查水平,做好审查工作。

  六、要充分利用储量地测成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利用矿山储量地质测量成果,积极探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与消耗储量挂钩的途径与办法;同时,组织好矿山储量年报和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的审查工作,确保矿产资源储量统计数据的真实、可靠。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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