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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2007修订)


  第十五条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的具体工作,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选举工作委员会负责。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选举工作委员会负责对提请审议的人事任免案、撤销职务案进行初步审查,认为对拟任免人员情况需作补充说明的,有关机关应当补充说明并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选举工作委员会通过初步审查,向主任会议提出审查报告。

  第十六条 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人事任免案,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向主任会议和常委会会议介绍拟任免人员的情况。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人事任免案时,有关机关应当派员到会听取意见并答复询问。

  第十七条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表决人事任免案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拟任免人员意见分歧较大的,由主任会议提出建议,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过半数委员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对暂不付表决的人事任免案,代表人事选举工作委员会应当向提请人说明情况。提请人可以撤回该人事任免案。如提请人认为应当交付表决的,可以就有关情况向主任会议作出说明,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交付表决。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表决人事任免案前,提请人要求撤回的,应当提出书面报告并说明理由,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并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对该人事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八条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自治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事任免,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表决采用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或者按表决器的方式进行,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自治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免、决定任免、批准任免、撤职、撤换、接受或者批准辞职、推选或者决定代理人选,补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采用逐人表决或者分项表决的方式进行。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和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时,采取对每一项人选合并表决的方式进行。同一职务同时有任命和免职两项表决时,先进行免职项的表决,再进行任命项的表决。表决时,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弃权。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十九条 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选未获通过的,提请人可以再一次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请。在本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任期内,两次提请审议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提名为同一职务的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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