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自治区主席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任命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应当在两个月内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选的建议,由主任会议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当在两个月内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请决定任免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
自治区辖市、县(市)(除拉萨市辖县、区)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当在两个月内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请批准任命自治区辖市、县(市)(除拉萨市辖县、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
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继续担任原职务的,不再重新任命;不再担任原职务的,应当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免职。
第十一条 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其任职机构名称改变、机构撤销或者合并时,原任职务自行解除,不再办理免职手续;任职机构名称改变、机构合并后,需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重新任命。
第十二条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任免权限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调离或退(离)休的,应当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免职。在任职期间逝世的,由原提请任命的机关及时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三条 自治区主席、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的人事任免案,一般应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15日以前提出,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提请人应当以藏汉两种文字书面提出,并报送相关材料。
提请任命案的材料,应当客观、全面写明拟任命人员的基本情况、任职理由。提请批准任命的,须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结果的报告。
提请免职、撤职案的材料应当写明拟免职、撤职人员的基本情况、免职或者撤职理由,并提供相关材料。提请批准辞职免职的,须附自治区辖市、县(市)(除拉萨市辖县、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接受辞职的决定及表决结果报告,或者自治区辖市、县(市)(除拉萨市辖县、区)人民代表大会的罢免决定及表决结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