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根据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或者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撤销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审判员的职务。
(四)根据自治区辖市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批准撤换自治区辖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
(五)根据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撤销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及分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六)根据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决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委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委会会议。
第八条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撤销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第九条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自治区主席和副主席,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自治区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辞职请求,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的,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自治区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要担任上述职务,必须辞去担任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自治区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
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辞职人员必须递交书面辞职请求。
第十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常委会副秘书长,常委会工作机构主任和副主任、地区工作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秘书长,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由主任会议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